2025年10月30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G/TBT/N/TPKM/576号通报,公布渔船发动机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及检验要求草案。负责机构为中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部标准检验局。根据《能源管理法》第14条第4项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作为渔船主发动机或辅助发动机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明确要求在境内生产或进口的此类发动机必须符合附录1所规定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该标准以燃油消耗率作为核心指标。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在发动机出厂或进口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提交企业注册证、型式认可申请表以及由国内外认可检测机构签署的性能测试报告,以申请MEPS合规型式认可;经审批通过后,将获发格式如附录2所示的《渔船用船用柴油发动机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合规证书》。此外,中央主管机关有权对已上市机型进行抽样检验,制造商应在指定期限内将发动机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测试,该测试过程可由主管机关人员或其所委托的专业机构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