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由欧中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通过的第2014/772/EU号决定。该决定涉及欧盟“授权经营者计划”和中国内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互认,旨在加强欧盟与中国内地的海关合作,从而减少这两大贸易体进口商的报关负担。这有助于促进贸易和简化手续,加快货物放行及清关。
“授权经营者计划”和“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都是以世界贸易组织采用的国际公认安全标准为基础,目的是使国际贸易供应链更加安全和便利。
根据该决定,欧盟与中国内地相互认可对方的计划。便利措施包括:
双方海关评估风险时,应考虑对方的认可进口商身份,以减少查验或管制;
双方海关评估商业伙伴的申请者规定时,应考虑对方的认可进口商身份,视为安全可靠的贸易伙伴;
双方海关应考虑对方的认可进口商身份,并保证优先加快处理其货物、简化手续和迅速放行。
欧盟成员国与中国内地的海关还可提供进一步的便利措施,包括精简程序、增加货物放行的可预测性。双方海关可以暂停向对方的认可进口商提供便利,但应及时向对方海关说明情况及原因,以便磋商及评估。
此外,若发现对方的认可进口商涉及不法行为,应向对方海关通报,确保对方能立即评估该进口商的认可资格是否合适。
该决定还订立保密资料的处理规则。第六条指出,根据该决定以任何形式交换的资料属于机密或限制性质,双方均有责任保密。
上述条款的遵守或履行情况,应受到各自相关部门的监督。欧盟的负责机构是欧洲数据保护机构和欧盟成员国数据保护部门,而在中国内地则是中国海关总署。
该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签署之日起生效。请点击查阅第2014/772/EU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