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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CBAM问答文件(三)
发布时间: 2026/06/02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26

发布日期: 2026-06-02   来源: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5.认证与核查

5.1具备哪些资质才能成为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

任何法人均可申请CBAM认证,可位于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

申请机构必须证明:

——掌握ENISO14065(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通用原则与要求)及ENISO17029(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与要求)标准,具备数据与信息审核能力;

——熟悉CBAM规则,尤其认证、核查、排放监测计算、免费分配调整相关规则;

——满足独立性与公正性核心要求。

所有要求均详细规定于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2025/2551。

5.2在哪里可以申请成为CBAM核查机构?

仅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证机构(NAB)(或EEA协议纳入CBAM后的EEA国家认证机构)可颁发CBAM认证。

欧洲认证合作组织(EA)在官网发布可提供CBAM认证的国家认证机构目录。

——设立在欧盟/EEA国家的核查机构,须向其所在成员国的国家认证机构申请;

——设立在第三国的核查机构,可向任意提供该服务的欧盟国家认证机构申请。

5.3申请CBAM认证是否需要缴费?

需要。

各欧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将收取费用,用于覆盖认证成本及认证后的年度监督成本。

认证费用根据申请人规模、所在地、申请的业务类别数量等因素有所不同。

5.4欧盟国家认证机构将如何处理认证申请?

申请人须向欧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按CBAM法规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专业能力与公正性保证,尤其需证明能够应用CBAM核查规则、掌握隐含排放计算方法学。

国家认证机构在评估申请时将开展以下工作: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必要信息;

——对申请人场所进行现场访问,抽查内部核查文件,评估质量管理体系与核查流程执行情况;

——见证一定数量参与排放报告核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其按CBAM规则开展工作。

5.5CBAM认证是否永久有效?

不是。

CBAM认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重新评估并续期5年。

国家认证机构每年对核查机构开展监督审核。

若核查机构不再满足CBAM要求,认证机构可采取暂停、缩小认证范围、撤销认证等行政措施。

5.6获得认证后,CBAM核查机构是否可以核查任何设施?

经认证的核查机构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核查活动,核查报告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有效。

但CBAM认证可按汇总产品类别申请不同范围,因此一家核查机构可能仅获得特定品类的认证资质(例如仅水泥、仅化肥等)。

若设施生产的产品不在该核查机构的认证范围内,则该核查机构不得为其开展核查。

5.7CBAM核查机构必须满足哪些ISO标准?

CBAM核查机构必须证明符合ENISO17029(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与要求)。

ENISO14065(环境信息验证与核查机构原则与要求)是ENISO17029的行业应用,因此CBAM核查机构同时需符合ENISO14065。

5.8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能否将核查工作外包给位于第三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单独获得CBAM认证?

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可依据CBAM认证核查规则及ENISO14065,将部分核查活动外包给其他机构。

外包责任规则:

——仍由持证核查机构承担全部核查及核查报告责任;

——核查报告签发、技术复核工作不得外包。

对外包方要求:

——外包机构必须提供足够的公正性、独立性保证;

——必须获得运营商同意;

——国家认证机构可在对持证机构的认证与监督中,对外包方进行评估。

外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无需单独申请CBAM认证。

5.9如何确保CBAM排放申报信息的可靠性?

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持续监控申报排放与贸易数据,识别规避与不合规行为。

2026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申报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必须由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核查,核查机构将核验运营商的排放计算是否正确。

申报人需将运营商的排放计算结果与核查报告一并纳入CBAM申报。

委员会与国家主管机构将对CBAM申报进行审核,如发现错误可对申报人处以处罚。

5.10我可以联系谁来核查我进口的CBAM货物的隐含排放量?

只有生产CBAM货物的第三国运营商,才能按CBAM方法学监测计算排放并完成核查。

若运营商不提供此项服务,申报人只能使用默认值。

运营商可委托任何获得CBAM认证的核查机构开展核查。

所有经认证的CBAM核查机构将在CBAM注册系统中公示,委员会也会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名单,欧盟各国国家认证机构亦有义务公示其认证的机构信息。

申报人将通过CBAM注册系统直接从已注册的运营商处获取实际核查排放数据。

2027年运营商无强制注册义务,可通过私下渠道将数据发送给进口商,由进口商自行上传至CBAM注册系统。

5.11我是进口商,有私营机构联系我提供付费核查服务,这是否合法?

进口商仅应从生产该货物的第三国运营商处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核查排放信息。

若有其他机构主动联系并向你兜售核查报告,极有可能是欺诈。

首批核查报告预计在2027年初出具。第三国运营商应提前在CBAM注册系统注册,以便安全便捷地向申报人传输实际核查排放数据。

若运营商未在CBAM注册系统注册,则需通过私下渠道将信息发送给进口商,再由进口商在提交CBAM申报时自行上传至系统。CBAM申报模块将于2027年开放。

5.12我进口CBAM货物,如何确保能在2027年9月30日首次申报时使用实际核查排放量?

第一步是联系货物的生产运营商,确认其是否计划提供实际核查排放量。运营商在CBAM注册系统注册将更便于申报人使用数据。

运营商应在2026年立即采取行动:监测并计算其隐含排放量,随后寻找已获CBAM认证的核查机构对计算结果进行核查。

各国国家认证机构预计在2026年9月左右颁发首批CBAM认证。认证获批前无法开展核查工作,但运营商可提前与正在申请认证的核查机构对接,确保2027年初认证获批后能迅速开展核查。

未来年度中,已建立监测体系并提供过实际核查排放量的运营商,更有可能持续提供数据。与运营商保持沟通至关重要。

5.13我是进口商,核查报告出现错误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申报人是CBAM申报内容(含核查报告)唯一的法定责任主体。

若核查报告存在错误并影响应缴回证书总数,申报人可能被处以罚款。

若错误系由核查机构等第三方提供的不正确信息导致,国家主管机构可酌情降低罚款金额。

申报人与国家主管机构保持良好配合与沟通至关重要。欧盟委员会将在未来数月出台关于CBAM申报提交程序的实施法案。

5.14欧盟委员会是否会提供核查相关的指南文件与培训?

委员会相关部门将在税务与海关联盟总司(DGTAXUD)CBAM专题网页持续发布信息与培训材料,包括核查相关网络研讨会。

委员会还将发布详细指南,解释隐含排放计算规则、认证与核查规则。

5.15我是运营商,是否需要每年与认证核查机构安排现场核查?

原则上,核查机构必须对货物生产设施进行实地现场访问。首次核查必须现场进行,除非遭遇严重、突发且不可预见的极端情况。

在连续第二个核查年度,现场访问可替换为远程访问,甚至豁免,但仅限严格条件:

——设施复杂度不高,核查机构已充分了解;

——自上次现场访问后设施无重大变更;

——核查机构可远程获取并评估所有相关信息,能合理确认排放报告无重大错报与不合规情况。

使用远程访问的前提:上一报告期已完成现场访问。

豁免现场访问的前提:近两个报告期已完成现场访问。

零排放电力设施可申请现场访问豁免,条件为过去五个报告期内至少完成一次现场访问。

5.16尽管面临俄罗斯对乌侵略战争的困难局势,核查机构仍必须对乌克兰境内设施进行实地现场访问吗?

依据实施法规(EU)2025/2546核查原则第4(a)条,若出现运营商无法控制的严重、特殊、不可预见情形(不可抗力),核查机构可以远程现场访问替代实地访问。

核查机构必须确认特殊情形无法克服,并采取措施确保仍能合理保证报告无重大错报。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战争符合此类情形。

核查机构采用远程访问的决定,将接受国家认证机构、欧盟委员会及国家主管机构(NCA)的事后审查。委员会正在编制的认证与核查指南中将提供更多适用细节。

5.17我是申报人,应使用哪一份核查报告来提供某一产品的实际核查排放量?

申报人必须提供与产品生产年度(报告期)对应的实际核查排放量。为简化举证,生产年度推定为进口年度。

举例:2026年1月1日进口产品→报告期推定为2026年→需在2027年9月30日前申报2026年度实际核查排放量。

如有充足证据可证明真实生产时间,申报人可使用对应生产期间的报告期数据。例如2027年1月1日进口,但可证明为2026年11月30日生产,即可使用2026年数据。

2026年进口货物,报告期法定为2026年,无论实际生产时间。若无可对应2026年的实际核查数据,则必须使用默认值。

5.18我是运营商,我能否依赖非本厂生产、仅为本厂使用的前驱体的实际核查排放量?

前驱体的隐含排放与其他CBAM货物规则一致:可使用默认值或实际核查排放量。

如使用实际值,前驱体生产设施的运营商必须向复杂货物生产设施的运营商提供实际核查排放量。

2028年起,运营商可通过CBAM注册系统共享前驱体实际核查数据;此前需通过系统外交换。

在对复杂货物生产设施的排放进行核查时,CBAM核查机构将审核前驱体的核查报告以确保可信。默认使用复杂货物报告期数据;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前驱体生产时间,可使用前驱体自身报告期对应核查报告。

5.19核查人员(首席核查员、技术评审员)是否需要提供英语能力证明?

每次核查项目中,核查团队必须配置:

至少1名CBAM首席核查员,具备有效英语沟通能力;

至少1名CBAM核查员,具备有效使用运营商所在国语言沟通能力。

核查报告必须以英文出具。负责审核报告与内部文件的独立评审人员也必须具备有效英语沟通能力。

5.202025年生产但2026年才进口的货物是否受CBAM约束(无论生产年份)?

是。

CBAM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欧盟海关自由流通的CBAM货物,与生产年份、合同签订时间无关。

关键判定时点:欧盟成员国海关接受自由流通申报的时刻。因此2025年生产、2026年进口的货物属于CBAM管辖范围。

2026年进口货物,报告期法定锁定为2026年,即便实际为更早生产。因彼时无CBAM核查与持证核查机构,无法提供2026年前生产的实际核查数据。

5.21其他设施生产的前驱体所产生的排放应如何核算?

分两种处理方式:

——运营商可对前驱体隐含排放使用默认值;

——若存在对应前驱体生产设施的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可采用实际核查排放量。

只有核查报告中的实际值可被采纳。复杂货物的核查报告中需汇总列示所有采用实际值核算的前驱体信息。

6.行业专项规则

6.1水泥在CBAM范围内是否被定义为复杂货物?

是。

水泥在CBAM范围内被定义为复杂货物,因为水泥的主要原材料熟料属于CBAM管辖范围内的前驱体。

6.2化肥生产中涉及的放热化学反应是否作为直接排放核算?

如果反应过程产生CO₂(例如有机化学品氧化)且该CO₂被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则计入直接排放。

天然气制氢过程产生的排放也计入直接排放。

6.3尿素中固化的CO₂可否算作负排放?

不可以。

根据欧盟ETS规则,尿素中固化的CO₂不计入负排放。因此,在CBAM排放申报中,尿素固碳部分不享受任何扣减。

这也意味着,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转入尿素生产的CO₂,仍需计入氨生产环节的排放。

6.4计算钢材产品的隐含排放时,石灰窑、焦炉等辅助工艺是否纳入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依据产品所属的汇总品类,在**(EU)2025/2547号实施法规附件I**中逐项明确。

石灰窑、焦炉不纳入钢铁生产的核算边界。

原因是:石灰、焦炭本身不属于CBAM管辖产品,因此石灰和焦炭不被视为钢铁生产的前驱体,其相关排放不计入钢铁产品的隐含排放。

6.5铁矿球团是否属于CBAM覆盖范围?

是。

铁矿球团属于税号26011200——“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焙烧黄铁矿除外”,因此属于CBAM覆盖产品。

6.6再生铝生产环节的排放是否纳入铝产品隐含排放量核算?

再生铝冶炼工序产生的直接排放需要计入铝产品隐含排放量。

铝产品核算边界不含外购废铝原料本身的隐含排放,废铝未列入CBAM前驱体清单。

6.7铝冶炼配套自备电厂的排放如何核算?

铝行业仅核算产品直接排放,自备电厂发电排放若用于铝冶炼生产,则相关燃料燃烧排放计入铝产品直接排放;自备电厂外售电力对应的排放不得计入铝产品核算。

6.8进口电力的功能单位如何界定?

电力产品功能单位为兆瓦时(MWh),以实际报关入境的输电量作为核算基数。

6.9跨境电力多来源并网输送时,进口电力排放因子怎么取值?

多电源混送情形下优先采用各电源发电量加权平均排放因子;无法拆分各电源出力数据时,适用电力原产国官方电网基准排放因子,无国别数据则选用CBAM统一默认值。

6.10配套电厂自产蒸汽用于化工/化肥生产,蒸汽能耗排放归属于哪一产品?

蒸汽自产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全部计入终端用汽产品(化肥/化工品),不得单独拆分列为电力排放。

6.11外购蒸汽用于化肥生产,对应的排放如何核算?

外购蒸汽所依附的发电环节排放属于间接排放,化肥产品需核算间接排放,因此该部分排放计入化肥隐含排放量。核算所用排放因子遵循电力间接排放取值规则。

6.12副产氢气(钢铁/化工装置联产氢气)纳入CBAM管控吗?

仅当副产氢气对应的产品CN编码列入CBAM法规附件I时,氢气作为终端商品进口才纳入管控;若氢气仅作为厂区内部中间原料、不单独报关外销,则不单独申报CBAM。

作为前驱体自用的氢气,其隐含排放并入下游成品核算。

6.13工业副产煤气作为燃料使用,燃烧CO₂排放是否计入产品隐含排放?

副产煤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对应主产品直接排放核算,遵循各品类产品既定系统边界规则。

7海关相关规则

7.1海关申报环节需要填报哪些CBAM相关信息?

在货物办理欧盟自由流通海关申报时,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报关单据内填报对应商品8位CN编码、货物净重,上述信息用于海关判定商品是否落入CBAM管控清单、核算年度累计进口吨位,判定是否触发CBAM法定申报义务门槛(年度50吨)。

海关系统与CBAM注册系统数据互通,海关采集的贸易数据将同步推送至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NCA)用于年度CBAM合规核验。

7.2海关如何核验进口商是否具备授权CBAM申报人资质?

海关在受理自由流通申报前,校验申报人提供的CBAM账户编号;仅已在CBAM系统完成注册、取得授权申报人资质的主体,海关方可放行CBAM管控货物。

未取得授权资质的经营者,海关有权不予办结通关放行手续、拒绝货物入境。

7.3同一票报关单包含多项不同CN编码的CBAM商品,吨位门槛如何核算?

50吨年度豁免门槛按单个8位CN编码分别统计,不同税号货物吨位不合并累加;单品类全年进口净重未超50吨,该品类豁免年度CBAM申报与购证义务,超出阈值部分全量适用CBAM规则。

7.4已办结海关放行、后续发现归类错误(CN编码归类失误,漏判CBAM商品)如何处置?

申报人需主动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修改、更正商品税号;更正后商品落入CBAM管控范围的,须补做CBAM年度申报、足额补缴对应CBAM证书,成员国主管机构可根据违规情节处以行政处罚。

7.5保税仓储、暂准入境等非自由流通监管方式货物是否适用CBAM?

货物处于保税仓库、临时入境、过境转运等海关监管状态、尚未办结自由流通申报的,暂不触发CBAM义务;待后续正式申报入境欧盟自由流通环节,以实际报关日期计入CBAM统计周期、起算相关合规义务。

7.6海关是否核查产品隐含碳排放数据与核查报告?

海关不直接审核碳排放核算数据、第三方核查文件;碳排放真实性、证书足额缴回由授权申报人负责,由各国NCA在年度CBAM申报后开展事后稽查核查。海关仅负责商品归类、重量数据采集与资质校验。

7.7拆分批次分批报关、同一自然年度多次进口同一CN编码货物,50吨门槛如何累计统计?

单个8位CN编码商品全自然年度所有自由流通报关净重累加汇总,判定是否突破50吨豁免阈值。

年内多批次零星进口、分口岸报关,全部吨位合并核算;全年合计≤50吨免申报、免购证;超50吨则全量纳入CBAM计征范围。

7.8成品进口后在欧盟境内深加工再内销或复出口,进口报关时是否需要计入CBAM吨位统计?

货物首次申报欧盟自由流通即计入年度吨位统计、触发CBAM管控,后续欧盟境内加工、再出口不豁免进口环节已产生的CBAM义务。CBAM义务锁定在货物入境自由流通环节,与终端最终流向无关。

7.9来料加工复出口模式项下进口料件,海关保税监管,后续成品全部出境,CBAM义务何时判定?

保税加工料件暂不计入CBAM吨位;仅当加工成品或剩余料件后续申报转为欧盟境内自由流通时,方才在改单环节计入当年吨位、履行CBAM合规义务;成品全额复运出境则全程不产生CBAM责任。

7.10同一提单混装CBAM应税货物与非管控商品,海关如何区分统计?

报关单须按不同8位CN编码分项申报,海关分别归集各税号净重;仅列入CBAM附件I编码的货物纳入年度吨位累计,其余商品不参与CBAM统计。

7.11进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境,已计入当年CBAM统计的吨位能否做吨位冲减?

货物办结自由流通后再整单退运出境,进口商可凭海关退运核准单据,向本国NCA申请对应吨位在当年统计数据中扣减;已购并缴回的CBAM证书按成员国规则申请退回或结转后续年度使用。

部分退货仅冲减对应退货净重。

7.12欧元以外币种报关计价,海关金额是否影响CBAM证书核算?

CBAM证书核算依据货物重量与碳排放量,与报关货值、计价币种无关;外币仅用于海关征税,不参与CBAM计算。

7.13临时减免关税、免税进口的CBAM商品,能否豁免CBAM合规义务?

海关关税减免政策不适用CBAM豁免规则。享受关税减免的进口商品,仍正常计入年度吨位,达标后必须完成申报、足额购置缴回CBAM证书。

7.14海关事后稽查发现短报、漏报货物重量,对应CBAM如何补正?

海关将重量差错信息同步推送主管NCA;进口商须更正CBAM申报、补缴短缺吨位对应的CBAM证书;NCA可依据错报情形加收罚金或滞纳金。

7.15欧盟自贸区/保税区内交易流转、未报关入境,是否产生CBAM义务?

保税区域内货权转移、仓储移位不触发自由流通申报,不计入CBAM统计;只有货物离开保税监管区域、申报进入欧盟关税领土自由流通时,方启动吨位统计与CBAM合规要求。

原产地

7.16由欧盟境外组装、多个零部件分批次分口岸进口,后续在欧盟境内拼装为一件成品(成品CN编码列入CBAM清单),各零部件进口环节是否计入CBAM吨位?

零部件单独报关入境时,如其自身CN编码不在CBAM附件I清单内,则零部件进口不计入CBAM统计;后续拼装成品申报自由流通时,以成品报关净重核算年度吨位、判定是否超出50吨阈值并履行CBAM义务。若零部件税号本身在CBAM管控目录,零部件进口时单独统计吨位。

7.17样品、礼品、低值免费货样进口,是否纳入CBAM吨位统计?

货样、赠品无论是否免征关税,只要申报进入欧盟自由流通且CN编码在CBAM清单,重量正常计入年度累计吨位;无单独的样品豁免条款。

7.18运输途中损耗、自然损耗造成到货净重少于报关申报重量,CBAM核算采用哪个重量?

CBAM吨位核算以海关最终核定实际入库净重为准,合理途耗部分从统计重量中扣除。

7.19同一合同跨两个自然年度分批到货报关,吨位分别计入对应报关年度吗?

是的,货物按实际办结自由流通报关的自然年度分年度累计吨位,跨年度到货分别归入各自报关年份核算50吨门槛。

7.20海关裁定商品归类变更,由非CBAM税号更正为受控税号,追溯至原进口报关年度补申报吗?

归类更正后,对应货物重量回溯计入原报关年度吨位;如更正后全年吨位突破50吨,申报人须在限期内补做对应年度CBAM申报、补缴所需CBAM证书,主管机关可根据逾期时长加收滞纳金。

7.21跨境租赁、临时使用后复出口的CBAM货物如何适用规则?

仅做临时入境、办结临时入境报关而不转为自由流通的货物,不计入CBAM吨位;一旦后续转为境内自由流通,在改单当日计入当年统计吨位。租赁期满原状复运出境不产生CBAM缴税义务。

7.22欧盟成员国间跨境调拨已完税放行的CBAM货物,是否二次计征CBAM?

货物已在首次入境成员国办结自由流通并完成CBAM合规义务后,在欧盟关税区内成员国之间流转、调拨,不再重复统计吨位、不再重复缴纳CBAM证书。

TARIC文件代码

7.23采用拆分报关、拆分提单规避50吨年度门槛是否合规?

人为拆分订单、拆分报关批次、拆分进口口岸以刻意规避50吨年度统计阈值属于不合规操作。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NCA)结合海关全口径报关数据开展交叉稽核,将同一进口商、同一CN编码项下全年度所有进口重量合并汇总核算;查实刻意拆分规避的,要求补全申报与对应CBAM证书,同时可处以行政处罚。

7.24因海关查验造成货物跨年放行,重量归入哪个统计年度?

CBAM吨位统计以海关实际办结自由流通放行手续的自然年度为准;货物前一年申报报关,但因海关查验滞留至下一自然年度才完成放行的,对应重量计入放行当年吨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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