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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加强有毒化学品管控
发布时间: 2026/06/24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12

发布日期:2026-06-24   


2026年6月15日,越南工业和贸易部下属的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指导方针,从新版《化学品法》(2025)等角度出发,系统分析了“有毒物质”的法律定义,并警示企业在新法框架下可能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

一、法律明确定义“有毒物质”

根据越南新版《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第2条第5款,有毒物质是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能导致人类死亡、暂时性失能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为进一步明确范围,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设定了七项判定标准,凡符合其中任一项者即属于有毒物质:

急性毒性类别1;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致癌性类别1A;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

生殖毒性类别1A;

对水生环境危害类别1。

二、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个人担责,法人免责

明确了两种直接相关罪名:

第311条(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买卖易燃或有毒物质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基准刑期为1至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

第312条(违反易燃或有毒物质管理规定罪):适用于因管理疏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基准刑期也为1至5年。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两项罪名均未被列入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清单。因此,刑事责任将由自然人承担,即企业高管、销售人员、仓库管理员等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身份无法提供任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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