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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墨西哥州通过最终规则管控消费品中PFAS
发布时间: 2026/06/26 本站编译:本站编译 点击数:13

发布日期:2026-06-26


2026年5月5日,美国新墨西哥州环境改善委员会(NMEIB)在州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则20.13.2 NMAC,以实施《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保护法案》(HB 212)。

该最终规则包括针对特定消费品的2027年、2028年及2032年销售禁令,要求于2027年1月1日前完成的申报要求,以及对2027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规定了标签要求。该最终规则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禁止

以下含有故意添加PFAS物质的产品,在相关生效日期之后,制造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中间商,在新墨西哥州销售、提供销售、分销或分销以供销售:

申报

在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中间商在新墨西哥州销售、提供销售、分销或分销以供销售产品的制造商,如果产品中含有故意添加的 PFAS ,须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以下信息:

产品简要描述,包括通用产品代码(UPC)、SKU编码或分配给产品的其他数字代码

PFAS在产品中的用途

产品中每种 PFAS 的含量

制造商(及联系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以下产品豁免于禁止和申报要求:

A. 联邦法律以优先于州权力的方式管辖的含有PFAS的产品;

B. 用于销售或转售的二手产品;

C. 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监管的医疗器械或药品及其包装,包括假肢和矫形器;

D. 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或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重要新替代品政策计划(40 CFR第82部分的G子部分)被列为可接受、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或在缩小使用限制的情况下可接受的制冷剂的冷却、供暖、通风、空调或制冷设备,且该设备是根据该计划中制冷剂所列用途进行销售、提供销售、分销或分销以供销售;

E. 拟用于动物体内或身上的兽用产品及其包装,包括诊断设备或检测试剂盒以及该兽用产品的组件,以及任何兽用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剂或杀虫剂产品,或用于兽用医疗环境或由以下机构监管或管辖的兽医医疗应用的产品:

(1)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美国农业部根据《联邦病毒、血清及毒素法案》;或

(3) 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但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该法案批准用于空中和地面施用的产品不受本节的豁免;

F. 为公共卫生、环境或水质检测而开发或制造的产品;

G. 美国法典U.S.C. 第49篇第30102 节 (a)(10) 定义的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设备,但该豁免不适用于此类商品中所含或作为此类商品组成部分的任何纺织品或制冷剂;

H. 任何其他机动车辆,包括非公路车辆或特种机动车辆,如全地形车、并排式车辆、农用设备或个人辅助移动装置;

I.  水上交通工具、飞机、轻型飞机或水上飞机;

J. 半导体,包括电子设备中的半导体,以及用于制造半导体的材料;

K. 通常不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的非消费类电子产品和非消费类实验室设备;

L. 含有故意添加的 PFAS,且其用途目前在美国环境保护署根据重要新替代品政策计划制定的规则中被列为可接受、在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或在缩小使用限制的情况下可接受的产品,该产品含有的 PFAS 在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被用作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

M. 用于发电、配电或储电的产品;

N. 直接用于制造或开发第A~M项所述产品的设备;

O. 环境改善委员会(EIB)已通过一项规则,规定在该产品中使用PFAS是目前不可避免使用的;或者

P. 含有氟聚合物的产品,该聚合物主链为全氟或多氟化碳主链,或在标准温度和压力下为固体的全氟聚醚主链。

Q. 受《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监管或管辖的农药。

标签

根据最终规则,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商不得生产销售或分销含有故意添加PFAS 的产品,除非制造商对该产品添加了标签。

(1)   标签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标签应为一个锥形瓶轮廓,瓶内标有“PFAS”字样。标签必须在销售前贴在产品上,确保清晰可见且字迹可辨。

(2)   该标签必须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规格表上清晰易读。10号或更大的字体被认为是清晰可读的。

(3)   与复杂耐用消费品相关的面向消费者的操作和维护手册必须包含一个锥形瓶轮廓图,瓶内标有“PFAS”字样,以表明其中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

故意添加 PFAS 的产品制造商可以通过在墨西哥销售的产品的所有产品单元上,或在适用情况下,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规格表和操作维护手册上,按照其他州采用的相应要求贴加标签,来满足新墨西哥州的标签要求。

标签要求不适用于:

(1) 用于销售或转售的二手产品;

(2) 根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和灭鼠剂法案》(7 U.S.C. Section 136v)规定标签要求已被优先管控的产品,或目前在40 C.F.R. 156.10中已有标签要求的产品;

(3) 兽用产品,包括兽用驱虫剂和兽用生物制品,以及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或美国环境保护署监管的兽用产品包装;以及

(4) 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医疗器械、药品及其包装。


注:

“复杂耐用消费品”是指由 100 个或更多制造部件组成的制成品,其预期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且该产品通常不会在单次使用后被消耗、销毁或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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